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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某趁妻子不在家的機會,在長達近十年的時間里,對親生女兒玲玲(化名)多次實施強姦,玲玲第一次遭受父親性侵害時僅12歲。考上大學後,父親仍糾纏不休,並威逼其與男友分手,玲玲終將實情告訴母親,在母親的陪伴下報案。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以強姦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妻子外出 強姦夢中女兒
  現年55歲的張某大學文化程度,第一次強姦親生女兒時,玲玲年僅12歲,當時張某妻子不在家,張某將睡夢中的玲玲強姦。玲玲經常遭到父親的體罰甚至毆打,張某妻子在家裡也沒有什麼地位,玲玲非常害怕父親,認為即便把實情告訴媽媽也沒用,就一直沒吭聲。從此,張某經常趁機強姦玲玲。幾年前,玲玲考上大學,她便儘量住在學校。沒想到張某發現玲玲有了男朋友,威脅她與男朋友分手。不堪凌辱的玲玲終於將多年來被父親侵害的事實告訴媽媽。母女倆隨後一起去報案。
  玲玲母親告訴警方,女兒小時候總希望她早點回家,節假日不願讓她出門,自己當時也沒有多想。張某的妻子回憶說,“女兒特別怕他,小時候只要他看女兒一眼,女兒就不敢鬧了。女兒曾跟我說,‘媽媽有事情我也不跟你說了,說了我爸爸對我更不好了。’”
  當庭翻供 自稱遭陷害
  報案當晚,張某就被抓獲歸案。據家人說,張某沒有精神病史,但性格很偏執,想做的事就一定要做,總認為別人都很世俗,只有自己不世俗。經司法鑒定證實,張某違法時精神正常,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庭審中,張某推翻了以前的供詞,否認與女兒發生過性關係,稱女兒陷害他。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的陳述能直接證實其家庭情況及遭張某多次姦淫的事實,張某在偵查階段曾供認其與被害人發生過性關係,後期翻供,但沒有合理解釋,張某所稱其受被害人陷害的辯解違背常理。法院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綜合在案證據進行分析,被害人的陳述具有可信性,張某的犯罪事實成立。法院認為,考慮到張某對被害人實施性侵害的時間長達近十年,且部分行為系姦淫幼女,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張某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市二中院維持原判。
  晨報記者 顏斐
(編輯:S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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