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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雙喜
  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審判公正的前提,審判監督是審判公正的保證,兩者共存於社會公平正義之中,兩者並重是保證審判權合理高效運行的根基。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司法體制改革、依法治國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特別是對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要求,使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面臨前所未有的重大機遇。在當前依法治國語境下,作為直接和廣大人民群眾朝夕相處的基層人民法院,釐清對司法審判權法律監督制約構建的基本途徑與方法,對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全面深化改革營造良好法治環境,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要堅持監督制約的統籌性,對監督制約進行規範化。建立以院長領導為核心的內部監督工作機制,讓督查者有位、有責、有權。同時法院發揮督查組的職能作用,從聽庭評庭、調閱卷宗、評查、責詢等方式參與到個案的具體審理中去,面對面地檢查督促各項制度的執行。
  要正確處理健全法官自律機制與審判權監督制約的關係。能否真正做到審判獨立,關鍵在法官。法院要實現其司法裁判職能,必須由作為個體的法官來完成,只有法官群體提高職業素養,提高法律約束的覺悟。同時,監督主體及時研究法院和法官面臨的新形勢、新特點,建立完善監督機制,將監督觸角延伸到法官職務行為的全過程,法律監督體系的功能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實現,始終使法官做到自尊、自重、自省、自律。
  要正確處理程序監督與實體監督的關係。我們應當在治本上狠下功夫:提高辦案的透明度,將審判工作完全置於“陽光”之下;嚴格合議制度,健全迴避制度;單獨與一方當事人接觸的法官應自行迴避,參與案件研究的院長應自行迴避。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確保案件質量,提高司法公信。
  要正確處理好人大監督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之間的關係。筆者認為,權力機關對審判機關的監督應遵循以下原則:尊重司法機關的司法審判權,在監督過程中權力機關不能代行法院的司法權,也不能直接介入或從事案件的審理工作;監督權必須集體行使,即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來行使;權力機關對個案的監督必須是事後的;權力機關監督的間接性,即權力機關在行使其對法院的監督權時,要盡可能地通過間接手段來達到監督之目的,而不能直接宣告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無效。
  另外,還要正確處理好新聞媒體與公正審判之關係。對司法審判權監督制約機制的構建必須以維護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為前提,同樣司法審判權如不能建立有效的制約機制,可能會導致權力的濫用。因此,我們在推進司法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必須正確的處理好司法審判權和審判監督的關係,堅持教育、監督、制度一起抓,從而更好地促進司法公正、社會和諧。
  (原標題:司法審判權監督制約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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