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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沙新區近年飛速發展。圖為年吞吐量逾1000萬集裝箱的廣州港南沙港區 羊城晚報記者 宋金峪 攝(資料圖片)
  我國首部行政區劃性新區條例頒佈實施,最大亮點——
  文/羊城晚報記者 許琛 甘韻儀
  9月1日,醞釀多時的《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下稱《條例》)正式頒佈實施,這也是我國第一部行政區劃性國家新區條例。目前為止,國內還沒有一個新區像南沙新區一樣制定整整77條的《條例》,對南沙新區的建設和發展進行了全方位的規範和指引,對南沙新區發展需要的各項措施和保障進行了明確。
  昨日,南沙區人大常委會與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召開以實施《條例》與南沙新區建設發展為主題的專家座談會,多位專家對《條例》的亮點、特點、意義等進行瞭解讀。在座專家認為,此《條例》是南沙新區開發建設取得實質性突破的一個重要標誌。
  A《條例》亮點逐個睇
  賦予南沙新區
  市級管理權限
  昨日,專家座談會明確南沙新區的管理體制問題。要建立起廉潔、高效、務實、便民的服務型政府,改善營商環境,提升競爭軟實力,《條例》授權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行使廣州市一級管理權限。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陳小清認為,賦予南沙新區廣州市一級的行政管理權限,將全面提升行政管理和服務效率。據介紹,南沙新區與國內其他新區相比,沒有明顯的政策優勢,要吸引投資,促進發展,就必須擴大行政權限,在打造服務型政府上下功夫,並通過優化權限配置,優化審批流程,縮短期限,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改善營商環境,在政府服務和營商服務等軟實力方面,贏得競爭力。
  環境條件優勢獨特
  不走先污後治老路
  《條例》用了單獨一章,分別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生態保護紅線、圍填海項目的環保要求、濕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區域協調機制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中山大學李摯萍教授認為,《條例》中涉及環保方面的就有14條,因為環境條件是南沙新區發展的獨特資本和優勢,如果消耗殆盡,既不能體現南沙新區發展的示範作用,也不可能持續發展,南沙新區應該發揮自然優勢,保持自然的稟賦。南沙定位為粵港澳優質生活示範區,環境將是硬指標和第一要素。
  對政府立法規範權力運行
  黃建武對於條例出台的意義有自己的看法,他認為這個法規在一定意義上是為政府立法,把國務院批准的建設方案變成政府的職責,法規的很大一部分內容是在確定南沙建設目標的基礎上,規定政府的管理和推進體制,規定政府改革創新的基本職責和權力的運行空間。
  “如果我們去看法例的責任部分,所有的責任處罰都是針對政府和官員,因為這是對政府立法,法制的一項內容就是規範權力。法治的另外一個方面是保證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這方面也有體現。在這樣的意義上說,是貫穿用法治的方法推進南沙建設,這個核心內容非常清楚,可以預期會有良好的效果。” 黃建武說。
  楊英則認為,發展規劃老是要變,這是常見的體制特征,“有一段時間,我經常會看到關於南沙最新的發展定位的提法,儘管定位迥異,卻都出自同一個人之口。‘老大’過一段時間就有一個新的提法,那時我想通過法律的形式把發展的定位給確定下來,對南沙的發展非常有利。”
  打造粵港澳合作示範區
  毗鄰港澳是南沙新區獨特的區位優勢,《條例》明確了粵港澳全方位合作的原則和重點合作的領域,共9大領域,包括營造國際化和法制化的營商環境、港澳地區專家和社會組織參與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項的決策、健康醫療服務、人才培養和培訓、科技創新、專業服務、人員與貨物通關、人民陪審員與仲裁等。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南沙新區條例》的主要起草人黃建武明確指出,南沙新區就是要創造一個港澳合作的平臺,立足粵港澳合作,共同發展。
  暨南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楊英特別強調,新區的政策在重大立項之前,必須征求港澳方面的意見。
  多項優惠措施促產業發展
  為促進南沙新區產業發展,《條例》規定製定南沙新區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目錄,不得引進禁止發展的產業,對於符合發展規劃的產業項目落戶南沙新區,給予財稅、土地等優惠措施,實行行政審批零收費制度。陳小清在座談會上也明確,目錄有的產業類型可以引進,沒有的不可以引進。
  暨南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楊英表示,條例太具體也有弊端。楊英認為,政策的時效性很明顯,但條例要適用南沙較長時間的發展。“因此,只要是和南沙的定位密切相關的,都可以先行先試,不要去拘泥於過於具體的政策。”
  楊英用 “選妻論”比喻,“就像年輕人選老婆,要找一個美女,別墅、豪車一樣都不能少,要求你自己的素質也要高,因此南沙要實現區域發展,定位定下來後,投資環境也要跟得上。南沙新區要發展高端產業,每一個產業都有一些對投資環境特殊的要求。”
  B 《條例》特點挨個數
  環保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條例》獨闢專章,劃定生態保護紅線,不得擅自改變生態保護紅線內的用地性質,不得縮小生態保護紅線的範圍;建立濕地保護區,對濕地實施有效保護。
  創新
  ●設免責條款鼓勵創新
  第七十三條規定,在南沙新區進行的創新活動,只要程序合規,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沒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的,免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不作負面評價。
  ●推進金融工作創新
  第四十六條規定,支持廣州地區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用於支持南沙新區的開發建設;鼓勵和支持在南沙新區新設金融機構,開辦期貨交易、信用保險、融資租賃、信托投資等業務;符合條件的港澳台機構可以在南沙新區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南沙新區內的金融機構可以為港澳台居民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金融服務,開發跨境人民幣結算創新產品,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其他經國家批准開展的金融工作和事項。
  ●創新人才管理改革
  第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九條規定,南沙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項資金,支持人才的培養與引進,應當為在南沙新區工作的人才在企業設立、創新創業、戶口遷移、居住證辦理、配偶就業、未成年子女教育、住房購買或者租賃、辦公用房補貼、醫療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
  建立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為高層次人才積聚、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並鼓勵社會組織開展人才信用評價和管理工作。
  行政
  ●政府部門不作為可追責
  第七十一條規定,對由其上報的南沙新區建設和發展的事項未優先上報,或者對由南沙新區管理機構上報的有關事項,未提供便利和支持,影響或者延誤工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下放審批權限不得隨意收回
  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製定交由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行使的市級審批權限和執法權限目錄,交由南沙新區管理機構行使的市級審批權限和執法權限原則上不得收回。
  有效監督南沙先行先試
  改革創新、先行先試雖然要寬容失敗,但並不意味著可以不遵守任何規則,而是應當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為避免決策錯誤,減少失誤,必須對相關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包括公眾監督、專家監督、內部監督以及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社會組織
  ●加大財政扶持社會組織力度
  第六十七條規定,南沙新區還將加大財政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力度,以項目資助為主,推動建立公共財政對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資助和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從事公益活動和提供基層多元化的社會服務。編輯:王燕子  (原標題:廣州南沙新區條例從法律層面確認戰略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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