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約評論員燕農
  有關部門需要儘快完善我們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並培育兒童權利不可侵犯的社會共識與自覺,來遏住狠心母親的“凶暴”之手。
  4月29日,浙江慈溪市一國道發生一起幼女被扔至公路中間遭車碾軋致死事件,犯罪嫌疑人胡某系幼女母親。目前,胡某已被公安機關刑拘,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同時將對胡某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
  有目擊者稱,這位母親因與丈夫吵架,才做出如此人神共怒的舉動。但這一說法,尚未得到公安機關證實。無論是胡某精神有問題,還是夫妻之間吵架,抑或是背後另有緣由,這樣一起讓人不敢直視的事件,都深深刺痛了社會人倫之心,在呼籲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嚴懲的同時,有必要冷靜思考如何遏制狠心母親的惡。
  有專家認為,我國在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普遍認為,未成年監護是“家事”而非“國事”。事實上,在一些人的心中,父母給予了子女生命,也就有了對子女“生殺予奪”的大權,而外人不便干涉。但在現代立法理念中,父母與子女應該是平等的家庭成員關係,其不僅是“私法關係”,同時也是受國家保護的“公法關係”,而無論孩子多麼幼小。
  正因如此,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諸多國家,都建立了監護權撤銷制度。美國的《兒童虐待和處遇法案》規定:公民遇到疑似兒童虐待個案的情形都有舉報的義務;醫生、護士、教師、警察遇到相關情況負有法定舉報義務,未舉報者以失職論。通過這樣一套制度設計,構建了最大程度保護兒童不受侵犯的社會體系,更重要的是讓兒童權利不可侵犯成為社會共識。
  但我國的監護權撤銷制度,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都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才能依法啟動監護權撤銷程序。顯然,這方面的兒童權益保護尚不徹底,而且法規條文操作性不強——對沒有安全履行監護職責能力的,法律並未界定監護權利與撤銷。
  慈溪事件中,若胡某精神有問題,本就不具有安全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若因夫妻之間吵架,也需要有一種禁忌約束其不敢將怒火撒向年幼的孩子。所以,有關部門需要儘快完善我們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並培育兒童權利不可侵犯的社會共識與自覺,來遏住狠心母親的“凶暴”之手。相關報道見11版  (原標題:母親公路扔幼女不是“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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