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高亞洲(湖南 媒體人)
  日前,因被查到名下小汽車逾期未年檢,知名財經作家葉檀在微博陷入爭議:由於查車地點在上海郊區,她質疑當地交警部門釣魚執法,缺乏人性化,卻被網友批評“違法了還有理”。對此,葉檀解釋她並非要強說理,“甘願照章認罰”,只是經歷了整個過程後認為執法部門應改善方式。(3月18日《南方都市報》)
  年檢過期,明顯違法,依法受罰,毋庸贅言,葉檀女士對此也是沒有異議的。而她關於交警釣魚執法的質疑,雖然看起來確實不大走運,車處偏遠還是被逮了個正著,但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釣魚執法”,畢竟不是交警刻意與她“過不去”,這反而體現了法律的權威性。當然,作為公民,對公權力執法的質疑是其正當權利,只要有理有據。再者說了,在違法與有理之間並非天然的水火不容關係,並不是說,違法了就無理。
  從法律的淵源來看,既可以體現於“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確條文形式”,如憲法、法律、法規,也體現於“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這些準則和觀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如正義標準、理性原則、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思潮、習慣等。當然,這兩種分類並非截然對立的區分,而是在形式和內容上形成生動的互為補充。一如自然法與成文法之間,並非天然的溝壑分明,常常需要在合力中實現正義,正是依據這樣的淵源分類,於是便有了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追求。
  回到葉女士這件事上來說,因為逾期未年檢,遭遇查車並依法被要求接受處罰:拖車,繳罰款。從執法程序上來說,自然是無懈可擊的,也就是說,依然現行法律規定,實現了程序正義。當然,如果只是單方面的程序正義,顯然是不完美的,實體正義的實現,才是法律價值的最終實現。從執法結果來看,葉女士經歷過“依法受罰”後,自然是以後要長了記性,從錶面上看,顯然是實現了執法的初衷。
  不過,從細微的執法過程來看,還是存在除葉女士外讓不少人都詬病的問題,比如,為什麼被罰車要拖到20公裡外的停車場,當事人卻要跑到市區的交警支隊受理廳去辦理處罰手續?這樣一趟趟讓當事人跑來跑去,是否太過折騰?法律的價值在於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正義的體現應該是在自然秩序中,體現在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言下的“人民群眾的感覺上”。這樣的來回折騰,是否涉嫌給“人民群眾”製造麻煩呢?而且,從葉女士“找朋友請交警加緊辦理了罰款手續”這一事實來看,顯然並非沒有“加緊辦理”的可能,很可能是存在事實上的懈怠。從這一點講,葉女士的質疑顯然是有理的。
  當然,無論是源於自然法還是成文法的法規,社會變遷中,都有可能發生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衝突,這就要求“立法者審度權衡,在恰當的時候對法律進行改革”,以實現法理上的無懈可擊。在法治社會的建設中,應該鼓勵像葉女士這樣即便違法也不放棄“有理質疑”的行為,這往往是法治進步的聲音。  (原標題:違法與有理之間並非水火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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